赶工的识别及其索赔问题解析

2021-04-19

邹雪云  求实工程研究院

赶工争议问题的背景

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建设赶工的情形,有的是发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及提前完工而提出的指示性赶工,有的承包人由于工期延误为了按合同要求时间竣工采取的主动赶工措施,有时更上同时包含了上述两种情况。赶工往往会带来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及部分成本的增加。而现有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只对工期延误有明确约定,但对赶工的识别及费用计取原则均没有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在施工阶段通常对赶工的指令与费用变化的关联性问题不太重视,导致结算阶段因为赶工问题发生争议时责任认定难,费用计算难。

赶工的责任认定与费用的变化

赶工是指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比计划时间提前完成,包括发包人指示赶工和承包人建设赶工。赶工的责任包括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或者两者责任交叉在一起。赶工带来的费用变化也包括费用增加或费用减少的情形,但通常情况下会导致费用增加。具体要视赶工发生的阶段、赶工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情况下为了赶工而增加的资源包括:(1)增加管理资源;(2)增加设备使用;(3)增加周转性材料;(4)增加劳动力。但由于进度提前也会带来部分成本的节省,主要包括:(1)管理费节省;(2)部分租赁的设备费用节省;(3)部分劳务成本节省。

赶工的分类

3.1 包人指示赶工

对于发包人指示赶工而言,责任通常直接而明确,一般是发包人为了提前交付或者局部提前交付而要求承包人进行抢工。如果因此导致费用的增加,承包人有权就增加的费用请求损失补偿。在住建部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针对抢工的责任及补偿原则条款,只是在不可抗力部分有17.3.2条中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业主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对于发包人指示赶工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及合同中相关索赔条款请示损失补偿。

发包人通常特别重视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审批与管理,但对于赶工通知有时是口头表示,有时通过会议纪要明确,有时正式发函通知。但经常未意识到此项通知会带来与工程变更相类似的费用变化。因此,从发包人的视角来分析,发包人在发出赶工通知的同时应该对此项赶工要求所带来的施工组织方案变化进行预判,如果确实导致费用发生较大变化,应该要求承包人提供变更的方案及价格变化测算,并与承包人就赶工费用计算原则进行协商确认。从承包人的视角来分析,如果发包人发出赶工的指示确实会导致成本的增加,承包人有义务提交赶工方案并说明因此增加的费用,提请发包人注意并确认增加的费用。在采取任何赶工措施之前,双方应处理好赶工与费用之间的关系,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3.2 承包人建设赶工

承包人建设赶工的原因及责任往往比较复杂,通常存在多种情况,可能涉及的原因包括:

1)发包人未明确指示赶工,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保证按原计划完工;

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发包人拒绝请求并要求承包人按原计划完工,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

3)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未能获得工期顺延的权利,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

4)发包人未批准可免责的延误,顺延工期,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避免违约赔偿金。

在承包人建设赶工的上述情况中,承包人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被迫赶工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提出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说明及确认请求。在实践中,承包人建设赶工往往是在工期顺延申请没被批准的情况下为避免工期延误罚金可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对于建设赶工,如果建设赶工指令已经确定,承包人可能要承担发包人拒绝补偿的延误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但与正常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损害赔偿规则不同,不可抗力事件给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是不涉及经济补偿

赶工的识别与计算

承包人通常希望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额外赶工的投入能够获得补偿,承包人要获得此项补偿,需要证明额外的实际投入用于发包人风险事件导致的赶工工作中。在量化赶工的时间和费用时,要求承包人利用前瞻分析所预测的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进行对比,通过多个计划的关键路径分析出由于赶工而加快的进度,再证明额外的成本增加是客观存在的。承包人要证明赶工的事实及费用,项目施工期间的同期实际进度计划、施工方法、资源的消耗记录等文件非常重要。

在采用时间影响或计划影响分析法时,插入子网络后形成的最长路径的施工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的对比可以为建设赶工的识别提供参考值。如果基准路径中插入的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误产生的施工日期晚于实际的施工日期,除非另有其它原因导致的工期缩短,在没有其它干扰因素的前提下必然是由于承包商的建设赶工所导致。对于发包人的指示赶工,在合同没有约定赶工费用计算标准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针对因赶工增加的周转性材料的费用、增加的人工及材料费用申请补偿,但同时要扣减工期缩短所带来的管理费等费用的节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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